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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民初4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方金云与福建今喆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11民初4539号原告原告:方金云,女,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德美,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丽,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告:福建今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高小龙。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535.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建今喆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方金云工资453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福建今喆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宋锦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