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执异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谢原超、杨兆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原超,杨兆舟,龚海群,刘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执异49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谢原超,男,汉族,1947年3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申请人(第三人):张继光,男,汉族,1962年1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麦子港社区居委会白杨坡路592号。被申请人(第三人):邹游,男,汉族,1985年6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洪西社区山月路1号御景龙城B区2-DC-5228室。被申请人(第三人):邹艳苹,女,1983年11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广生塘社区居委会海伦春天38栋202室。被申请人(第三人):桂东县华银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东县流源乡砂坑村。法定代表人:罗竹梅,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第三人):桂东县玉盛置业有限公司(原名桂东希尔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东县沤江镇桂花大道。法定代表人:邹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杨兆舟,男,汉族,1969年11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龚海群,女,汉族,1977年3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刘浜,男,汉族,1970年2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在本院执行谢原超与杨兆舟、龚海群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谢原超向本院申请追加张继光、邹游、邹艳苹、桂东县华银矿业有限公司、桂东县玉盛置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审查过程中,谢原超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本院认为,谢原超申请撤回追加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原超撤回追加张继光、邹游、邹艳苹、桂东县华银矿业有限公司、桂东县玉盛置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立贤审 判 员 张菖青代理审判员 董亚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姣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