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34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何小付与张洪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付,张洪艳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3488号原告:何小付,男,1980年11月7日生,苗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张洪艳,女,1987年6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姜美,女,织金县法律援助中心珠藏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原告何小付与被告张洪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何小付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小付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何小付负担。审判员 罗天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严 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