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21民初7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松林与庄雅青、江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林,庄雅青,江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7188号原告:李松林,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被告:庄雅青,女,199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江丹,女,199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林与被告庄雅青、江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松林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松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松林负担。审 判 长  林新艇人民陪审员  苏云飞人民陪审员  张全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婧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