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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81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腾冲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新洪、王云德、杨明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腾冲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新洪,王云德,杨明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361号申请人:腾冲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腾冲市腾越镇秀峰社区新闻一小区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洪山,任团田信用社主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新洪,男,1972年10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云德,男,1959年7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明钦,男,1963年10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腾冲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新洪、王云德、杨明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18965.82元及利息,已受偿22073.23元。经查被执行人杨新洪、王云德、杨明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继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番广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