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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5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重庆斯科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宗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斯科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宗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5226号原告:重庆斯科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22号16-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4960561B。法定代表人:曾饰洁,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方文,重庆开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黄宗泉,男,生于1958年12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斯科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宗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宗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斯科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宗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斯科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志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俊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