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34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满平、张涛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满平,张涛,董红旦,张运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4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满平,男,汉族,1962年4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后皇甫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德森,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涛,男,1947年9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安阳涛升化工有限公司2017年3月政府要求关停,于2017年6月14日注销登记)。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天星,河南贵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董红旦,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原审第三人:张运成,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军,男,1997年3月8日生,住址同上,系张运成之子。上诉人王满平因与被上诉人张涛、原审被告董红旦、原审第三人张运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5民初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5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审判长 崔素萍审判员 段合林审判员 付文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冰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