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602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熊天强与包昌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天强,包昌水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448号原告:熊天强,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思南县人,个体建筑户,住贵州省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包昌水,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泸溪县人,无固定职业,住铜仁市碧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素琼,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翔,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熊天强与被告包昌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熊天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天强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5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78元,由原告熊天强负担。审 判 长  饶和秀审 判 员  胡冬华人民陪审员  谢尚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任立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