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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执9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吉安物业服务与被执行人于金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吉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金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681执934号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吉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大东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矫金林,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铂伦,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单位职员,现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 被执行人于金含,男,1995年1月26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东港市新兴管理区。 上列当事人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辽0681民初429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 按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金含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吉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89元、案件受理费3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执行费50元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6)辽0681民初42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权利、义务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泽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邓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