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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49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龙岩市丰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龙岩嘉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丰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龙岩嘉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民初4931号原告:龙岩市丰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西湖园二期安置小区H幢5层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6141945L。法定代表人:朱林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宇,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嘉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龙腾路东侧(恒兴嘉苑)6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33753100XB。法定代表人:张永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朝,男,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系被告公司职员。原告龙岩市丰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丰裕公司)与被告龙岩嘉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嘉如家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宇与被告嘉如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丰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违约金;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9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由原告为被告指定的“海友酒店”安装户外广告,双方签订《户外广告牌制作合同》并约定: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质量的形式,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93016元,实收90000元。原告按要求制作并安装完毕,经被告验收合格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81000元,还剩余9000元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均分文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嘉如家公司辩称:1.原告起诉被告拖欠工程款已超出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2.被告未付原告工程款纯属原告违约在先导致,且原告违法施工,原告在保修期内不履行保修义务。3.被告支付81000元的事实,原告已经承认,原告收款后至今未出具发票。在被告已付90%且原告违约在先的情况下,剩余未付的10%合法合理,答辩人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综上,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且违约、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庭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提供的银行的20000元转账流水凭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该20000元系被告支付的81000元中的部分货款,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该证据显示,被告在2015年9月1日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故被告支付该货款的行为应视为其同意履行义务,从而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现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诉至本院,并不超过诉讼时效。2.原告是否存在违法施工,且工程质量存在不合格的违约行为?原告提供的《户外广告牌制作合同》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该合同第四条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十天内付清余款,若一个月内无验收,视为验收。本案工程结束后,被告自认未验收,且支付大部分货款,故根据该合���的约定,应视为该工程已验收合格。被告提供的广告牌的维修收款收据、营业执照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告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建被告酒店的广告牌,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被告间签订的《户外广告牌制作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恪守。被告拖欠原告9000元货款的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并按月利率0.5%计算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诉请违约金应从其起起诉之日起计算。被告辩称,原告未出具发票的行为属违约,故其拖欠部分货款有理。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户外广告牌制作合同》并未对原告需开具发票作特别约定,且原告是否应向被告开具发票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故被告以此为由提出拒付工程款无事���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龙岩嘉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龙岩市丰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6.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启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仙媛(代)附注:2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1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4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5与提起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二、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账号:17×××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