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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91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白黎强与卢春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黎强,卢春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91民初932号原告:白黎强,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卢春荣,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黎强诉被告卢春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7年10月12日,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黎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白黎强承担。审判员  张胜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梦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