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芳艺瑜与被执行人党永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芳艺瑜,党永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927号申请执行人:芳艺瑜,女,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党永俊,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芳艺瑜与被执行人党永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党永俊购买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兰蒂斯城1幢1单元11层11101号房产一套,正在评估、拍卖中,暂时无法处置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常 斌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师雪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