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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70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高振峰与陈洪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振峰,陈洪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7095号原告:高振峰,男,199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陈洪星,男,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高振峰与被告陈洪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振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兆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