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睦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卜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睦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卜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1905号原告:重庆睦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17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857417864。法定代表人:余引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洁埙,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卜欢,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睦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卜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原告重庆睦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睦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睦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睦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曾文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郭 静书 记 员 李 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