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54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某1、陈某1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1,陈某1,杨某2,杨某3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542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1,男,194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某1,女,195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平,广东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某2,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彪,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杨某3,女,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杨某1、陈某1因与被上诉人杨某2、一审第三人杨某3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2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某1、陈某1共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支持杨某1、陈某1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杨某2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杨某1、陈某1费尽心血将杨某2培养成材,杨某2作为子女理应反哺,且杨某1、陈某1现已退休,分别是70岁和67岁的高龄,属于无劳动能力,身患各种慢××需要长期服药,而杨某2却将杨某1、陈某1赶出其们全资购买的房屋,这是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更何况,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基础和根源在于双方身份关系和父母对子女在成年之前的抚养,杨某1、陈某1的退休金和租金是他们的合法收入,不能与子女应付的赡养费混为一谈,一审以杨某1、陈某1不属于生活困难为由驳回其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2.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路XXX号XXXX房是杨某1、陈某1全额出资,杨某2获得购房资格是在1999年,当时杨某2参加工作仅一年时间,月工资只有1000多元,根本无力支付购房款。杨某1、陈某1拿出毕生积蓄购买该房并承担全部装修费用,此时杨某2与其妻还未相识,杨某2称其岳父岳母借款给其买房是满口谎言。该房是杨某1、陈某1出资购买、孙儿是杨某1、陈某1一手带大,现在孙儿大了,老人没有利用价值了,杨某2与其妻为了将杨某1、陈某1赶出门,经常挑起事端借故争吵。而且,由于杨某1、陈某1的年纪越来越大,房屋租赁市场的出租人一般也不愿将房屋租给老年人,杨某1、陈某1名下的广州市越秀区执信南路80号房屋没有厕所,不适合居住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赡养人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杨某1、陈某1也只是想老有所居,杨某2有义务保障杨某1、陈某1在该房的居住权。(2)2016年5月26日,陈某1冲完凉,杨某2挡在门口,大声说“你是不是想在这里百年归老,是不是想死在这里!”杨某1听到争吵过来想叫杨某2让开,杨某2即转向杨某1推搡,等陈风琼从冲凉房出来,听到一声巨响,杨某2已将杨某1推倒撞在玻璃门上,导致杨某1血流满面。陈某1拨打120将杨某1送到医院,共花费医疗费2563.52元。杨某1、陈某1提供了报警回执、就医材料,一审法院依职权也调取了卷宗材料,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杨某2殴打杨某1,杨某2也未提供任何反驳证据,故杨某2应赔偿医疗费2563.52元。(3)2016年7月2日,杨某2及其妻趁杨某1、陈某1外出之际私自将大门门锁更换,当晚杨某1、陈某1开不了门,无奈报警求助,但即使警察到场,杨某2还是不让杨某1、陈某1进家门。此时,杨某1、陈某1身无分文,恳求进屋拿些药品、替换衣物,杨某2都不允许。(4)杨某1、陈某1与杨某2在2016年6月以前虽共同居住在该房,但从2014年3月开始,杨某2要求杨某1、陈某1与其分伙,做饭分开、水电煤气费、电视费、物业管理费等所有费用都要平摊,导致杨某1、陈某1下午四点半就要吃晚饭,然后将厨房让给杨某2,即从2014年3月起,杨某2没有支付过任何生活费用给杨某1、陈某1,未尽到赡养义务。(5)杨某2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除了该房外,杨某2与其妻另有两套房屋用于出租,一套位于天河区××濂××大街××房,另一套位于天河××××房,杨某2还有大众宝来汽车一辆。杨某2有固定、稳定的工作,完全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杨某2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杨某3述称:子女应该尽赡养义务,该付多少赡养费就付多少,服从一审判决。杨某1、陈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杨某2支付2014年7月至2016年7月的赡养费69504元;2.自2016年8月起,杨某2每月10日前向杨某1、陈某1支付赡养费每人1448.2元;3.杨某2支付医疗费2563.52元;4.杨某1、陈某1享有XXXX房的居住权;5.诉讼费由杨某2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某1、陈某1系夫妻,二人共生育2名子女,即杨某2、杨某3。XXXX房系杨某2的房改房,登记在杨某2名下,2004年至2016年6月期间,杨某1、陈某1及杨某2、杨某2配偶、儿子共同居住在该房屋。2016年7月以来,因双方矛盾激化,杨某1、陈某1搬离,另行租赁房屋居住。杨某1、陈某1主张购买XXXX房时曾出资,故当庭明确诉讼请求为搬回该房屋居住;杨某2认为双方矛盾不可调和,杨某1、陈某1还到杨某2单位门口拉横幅诽谤杨某2及其妻子,双方已不适宜共同居住。经查,杨某1、陈某1均已退休,每月各领取广州市社保退休金3500元左右,且均享受医疗保险;XX号房屋登记在杨某1、陈某1名下,现出租,月租金3500元,由杨某1收取;杨某1、陈某1及杨某2搬至XXXX房居住前一直居住在XX号房屋;现杨某1、陈某1租房居住,每月支付租金950元。杨某1主张2016年5月26日被杨某2殴打,并报警,产生医疗费2563.52元,要求杨某2赔偿。一审法院依职权向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派出所调取该纠纷卷宗材料,其中仅有杨某1当月28日在派出所作的笔录,其陈述被杨某2殴打。经质证,杨某1、陈某1、杨某2均对上述材料无异议,杨某2主张当时双方在发生口角的过程中,陈某1绊倒了杨某1,然后杨某1、陈某1一起倒地,杨某2并无殴打杨某1。杨某1、陈某1明确在本案中不要求杨某3支付赡养费。一审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弱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杨某1、陈某1有固定退休金、享受医保,又有租金收入,完全可以维持正常生活,故不属于生活困难。结合双方较长时间内存在矛盾,又发生诸如报警、搬出XXXX房、到杨某2单位拉横幅等激化的行为,双方确实在短期内不适宜再共同居住,并且杨某1、陈某1的实际情况完全可以解决居住问题,故对杨某1、陈某1要求搬回XXXX房居住,不予支持。同理,对杨某1、陈某1要求杨某2支付赡养费,亦不支持。但是,应当指出的是,杨某2作为子女,应孝顺父母,除了给付金钱以外,对杨某1、陈某1的尊重和陪伴也是必须的;双方是世上最亲的人,在以后的日子里,双方应多沟通,理解彼此,消除隔阂,共享天伦。关于杨某1、陈某1要求杨某2赔偿医疗费,由于现有证据仅是杨某1、陈某1的陈述,不能证实杨某1受伤系杨某2殴打所致,因此杨某1、陈某1要求杨某2赔偿医疗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于2017年6月23日判决:驳回杨某1、陈某1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杨某1、陈某1明确其是基于杨某2有赡养的义务而要求其给付医疗费2563.52元。本院认为,子女赡养扶助父母是中国民族传统美德,对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给付赡养费是法定义务。但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需满足法定的条件。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有关证据显示,杨某1、陈某1每月各有退休金3500元左右,房屋租金收入每月3500元,杨某1、陈某1还有社会医疗保险,因此,杨某1、陈某1已有足够的条件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的规定,故对杨某1、陈某1要求杨某2支付赡养费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至于杨某1、陈某1上诉要求杨某2支付医疗费2563.52元,由于该笔医疗费已经支付完毕,且数额不大,故对杨某1、陈某1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至于杨某1、陈某1上诉要求搬回XXXX房居住,由于杨某1、陈某1与杨某2的矛盾由来以久,且日益恶化,并最终导致杨某1受伤入院,由此可见,双方已不适宜再共居一室,且杨某1、陈某1也已搬出另住,故对杨某1、陈某1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需要说明的是,作为父母和子女都应本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态度,正确对待本案的纷争。综上所述,杨某1、陈某1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60元,由杨某1、陈某1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苗玉红审判员 黄文劲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琦吴桐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