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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徐长仁与吉林省元亚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欧阳宇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长仁,吉林省元亚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徐长仁被执行人:吉林省元亚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徐长仁与吉林省元亚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期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宇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