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64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俞国勇与费瑞荣、费月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国勇,费瑞荣,费月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6497-1号原告:俞国勇,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被告:费瑞荣,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费月方,女,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国勇与被告费瑞荣、费月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国勇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国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国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860元,合计诉讼费885元,由原告俞国勇负担。审判员 费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菊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