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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9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刘先德、何德芳、吴忠文、龚福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川0321执997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刘先德、何德芳、吴忠文、龚福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先德、何德芳、吴忠文、龚福贞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将刘先德、何德芳、吴忠文、龚福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