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分行、谭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分行,谭广,裴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4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分行,住所地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迎宾路红树林大厦东塔。负责人覃延宁,副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世培,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谭广,男,1962年3月9日出生,壮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裴吉玲,女,1961年1月11日出生,壮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谭广、裴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7)桂0603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谭广、裴吉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分行929446.8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933元、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694.47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裴吉玲名下有位于防城港市××城区××城镇××道狮子岭房屋(房屋所有权证:防港房权证防城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防区国用(2003)字第051156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裴吉玲名下有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团结大道狮子岭房屋(房屋所有权证:防港房权证防城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防区国用(2003)字第0511564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露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