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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8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爱武申请执行洛宁县鼎盛强压砖瓦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爱武,洛宁县鼎盛强压砖瓦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8执218号申请执行人:杨爱武,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渑池县张村镇桑树坪村九组,身份证号码:41122197811265531。被执行人:洛宁县鼎盛强压砖瓦厂,住所地:洛宁县城郊乡吴村北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8L14484010Q。法定代表人:王斌。本院在执行杨爱武申请执行洛宁县鼎盛强压砖瓦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执行事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杨爱武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终结洛宁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8执21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红民审判员 :刘胜贤审判员 :赵超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存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