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民初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池炳坤与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五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炳坤,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五分公司,晓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民初2095号原告:池炳坤,男,1960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大城县。被告: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五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1973。负责人:陈寿安,职务经理。第三人:晓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晓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白浮路10号2号楼北控科技大厦2层206室。法定代表人:韩小清,职务董事长。原告池炳坤与被告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五分公司、第三人晓清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五分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池炳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五分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小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