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5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段增学、杜贵华等与李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增学,杜贵华,李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5民初1553号原告:段增学,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良县。号码530125197303062435。原告:杜贵华,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宜良县号。被告:李云,男,汉族,宜良县村。原告段增华、杜贵华诉被告李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段增华、杜贵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增华、杜贵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段增华、杜贵华负担。审 判 长 黄晓荣人民陪审员 马 薇人民陪审员 杞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