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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5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段增学、杜贵华等与李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增学,杜贵华,李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5民初1553号原告:段增学,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良县。号码530125197303062435。原告:杜贵华,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宜良县号。被告:李云,男,汉族,宜良县村。原告段增华、杜贵华诉被告李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段增华、杜贵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增华、杜贵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段增华、杜贵华负担。审 判 长  黄晓荣人民陪审员  马 薇人民陪审员  杞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