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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福伶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伶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刑初24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福伶,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北省涿州市,现住。2017年5月10日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7年5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7〕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福伶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秋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福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王福伶无证驾驶125型二轮摩托车(无号牌,无手续)在本市沿冠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冠云桥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涿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福伶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504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认为被告人王福伶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福伶对起诉指控未提出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王福伶无证驾驶无牌照125型二轮摩托车沿冠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涿州市冠云桥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涿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福伶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504mg/100ml。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王福伶的供述:2017年5月10日15时许,其酒后驾驶无牌照125型二轮摩托车沿冠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冠云桥东侧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其没有驾驶证,二轮摩托车是借朋友闫志伟的,其是在码头镇保安庄喝的酒,因家中有急事,其就借车回家,结果途中被查获。其对酒精检测结论无异议。2、被告人王福伶身份信息。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未查询到证件持有人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4、车辆照片及情况说明证实:王福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办理过车辆登记手续,无法查询到其登记信息。5、涿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报告单证实:王福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3.504mg/100ml。6、送达回执。7、情况说明证实未查到王福伶违法犯罪记录。8、涿州市公安局涿公(事故)行罚决字(2017)02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7年5月10日王福伶因无证驾驶被涿州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罚款柒佰元。9、涿州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到案经过及破案经过证实案发过程及被告人到案经过。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福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从重处罚。被告人系初犯,且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福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叁仟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顿晓峰审 判 员  柴秋瑾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大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