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64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社祭城信用社诉张红军、金巧玲、李国元、刘勇涛、朱登文、常琛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祭城信用社,张红军,金巧玲,李国元,刘勇涛,朱登文,常琛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6458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祭城信用社,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祭城镇祭城村。负责人:李金贵,主任。被执行人张红军,男,汉族,1978年10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郑东新区。被执行人金巧玲,女,汉族,1978年2月21日���生,住郑州市郑东新区。被执行人李国元,男,汉族,1987年10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郑东新区。被执行人刘勇涛,男,汉族,1979年8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郑东新区。被执行人朱登文,男,汉族,1977年7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郑东新区。被执行人常琛超,男,汉族,1987年8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祭城信用社诉张红军、金巧玲、李国元、刘勇涛、朱登文、常琛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0)金民二初字第4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祭城信用社于2016年7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64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新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