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本院申请执行殷之敬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之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980号被执行人:殷之敬,男,汉族,1982年6月18日出生。本院申请执行殷之敬刑事罚金一案本院(2014)郑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殷之敬与执行标的额相等的银行存款(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其与标的额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闫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