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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民终29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巴中市兴旺晟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谢宾、王桂玲、谢坤芥、谢帝宇与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巴中市兴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兴旺养殖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巴中市兴旺晟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谢宾,王桂玲,谢坤芥,谢帝宇,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巴中市兴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兴旺养殖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29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市兴旺晟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兴文镇。法定代表人:谢帝宇,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宾,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桂玲,女,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坤芥,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帝宇,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号。负责人:敖斌,总经理。原审被告:巴中市兴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兴文镇。法定代表人:谢宾,总经理。原审被告:巴中市巴州区兴旺养殖场。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兴文镇。负责人:谢宾,总经理。上诉人巴中市兴旺晟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谢宾、王桂玲、谢坤芥、谢帝宇因与被上诉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原审被告巴中市兴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兴旺养殖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顺庆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2民初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通知上诉人巴中市兴旺晟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谢宾、王桂玲、谢坤芥、谢帝宇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诉人巴中市兴旺晟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谢宾、王桂玲、谢坤芥、谢帝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吕元华审判员  赵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