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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2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黄秀林、沈正兰与云县供电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秀林,沈正兰,云县供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2执330号申请执行人黄秀林,男,汉族,1974年3月8日生,小学文化,务农,住临沧市云县。申请执行人沈正兰,女,汉族,1973年5月6日生,小学文化,务农,住临沧市云县。被执行人:云县供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荣,公司总经理。住所地:云县。申请执行人黄秀林、沈正兰与被执行人云县供电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的(2017)云09民终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秀林、沈正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县供电有限公司执行标的为455753.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云县供电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黄秀林、沈正兰赔偿款455753.6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9民终25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柱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字金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