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执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雷常艳与被告赵俊芳、张军麦苗合同纠纷一案 查封赵俊芳、张军房产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721执保48号西平县房地产管理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常艳与被告赵俊芳、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赵俊芳、张军在西平县柏城镇华景新城X号楼X单元X号楼西户房屋。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赵俊芳、张军在西平县柏城镇华景新城X号楼X单元X号楼西户房屋。二、查封期间,不得变卖,变更等。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附:(2017)豫1721民初3003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