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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执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雷常艳与被告赵俊芳、张军麦苗合同纠纷一案 查封赵俊芳、张军房产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721执保48号西平县房地产管理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常艳与被告赵俊芳、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赵俊芳、张军在西平县柏城镇华景新城X号楼X单元X号楼西户房屋。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赵俊芳、张军在西平县柏城镇华景新城X号楼X单元X号楼西户房屋。二、查封期间,不得变卖,变更等。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附:(2017)豫1721民初3003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