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孙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102刑初102号公诉机关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因本案于2017年7月12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8月9日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9月4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丽莉、阎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3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酒后驾驶辽LCJ6**的灰色中华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盘锦市双台子区湖滨路胜利街时,被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台子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某的血样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0.9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3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酒后驾驶辽LCJ6**的灰色中华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盘锦市双台子区湖滨路胜利街时,被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台子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的血样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0.9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及抓获被告人经过���2、被告人孙某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4、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5、车辆照片及执法记录仪现场录像光盘;6、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吴 苏审判员 王兆臣审判员 张敬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