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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80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苏州常熟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荆良保、陆秀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常熟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荆良保,陆秀保,荆舍,常熟市顺丰化纤纺织厂,常熟市顺泽化纤纱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8057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常熟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33号。法定代表人:姚建明,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东,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荆良保,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陆秀保,女,195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荆舍,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常熟市顺丰化纤纺织厂,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谢桥毛桥村。投资人:荆良保,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执行人:常熟市顺泽化纤纱厂,住所地常熟市宁波路***号。投资人荆舍,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苏州常熟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荆良保、陆秀保、荆舍、常熟市顺丰化纤纺织厂、常熟市顺泽化纤纱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88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荆良保归还原告苏州常熟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67732.38元,计算至2016年8月8日的罚息人民币9008.47元,以上共计人民币576740.85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9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二、荆良保给付苏州常熟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服务费20018元。上述一至二项付款义务,荆良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苏州常熟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常熟市顺丰化纤纺织厂提供抵押的编号为苏常建银高抵字2015第005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抵押清单项下的机器设备(附抵押物清单)后的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数额256.1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四、陆秀保、荆舍、常熟市顺丰化纤纺织厂、常熟市顺泽化纤纱厂对荆良保的本案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陆秀保、荆舍、常熟市顺丰化纤纺织厂、常熟市顺泽化纤纱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荆良保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68减半收取4884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诉讼费8404元,由荆良保负担,陆秀保、荆舍、常熟市顺丰化纤纺织厂、常熟市顺泽化纤纱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常熟市顺丰化纤纺织厂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苏东华评报字[2017]第3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并以最高价人民币316600元成交,扣除本案评估费人民币5800元、执行费人民币8451元后,依法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02349元。另,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证券等财产信息;通过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常熟市顺丰化纤纺织厂、常熟市顺泽化纤纱厂目前已停业,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荆良保,陆秀保、荆舍下落的线索。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302349元,尚未执行到位为人民币302813.85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上述已处置的财产外,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8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仲勇审判员  罗磊审判员  徐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悦续行查封告知书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2)原执行依据副本;(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