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4执终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翠平、李会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翠平,李会文,安丽华,安承达,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1045号申请执行人刘翠平。申请执行人李会文。申请执行人安丽华。申请执行人安承达。被执行人付军。申请执行人刘翠平、李会文、安丽华、安承达与被执行人付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武民一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付军给付申请人刘翠平、李会文、安丽华、安承达执行款人民币146629.09元、负担诉讼费709元。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付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付军仍未按期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付军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无证券及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法律文书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付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付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104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歧审判员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存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