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锁与被执行人赵秀忠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锁,赵秀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549号申请执行人:张锁,男,199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拜泉县新生乡兴安村。被执行人:赵秀忠,男,1957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拜泉县拜泉镇西五道街南二道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锁与被执行人赵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31执5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井永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铁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