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肖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3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建章,行长。被执行人肖军,男,1973年3月2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肖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6)赣0721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肖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晓明审判员 肖 锋审判员 赖远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红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