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4财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乔新与被申请人朱亮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新,朱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财保126号申请人:乔新,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锦程,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朱亮亮,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申请人乔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亮亮所有的鄂FG0X**号小汽车1辆予以扣押。申请人乔新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乔新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朱亮亮所有的小汽车1辆。案件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朱亮亮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小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