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13民初38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立国与王永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国,王永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3887号原告王立国,男,1971年2月23日生,汉族,住九台区。被告王永海,男,1972年4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尚志市。原告王立国与被告王永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致本案无法审理。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立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春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