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54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尤歌涛与张华健、庞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歌涛,张华健,庞海霞,董慧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5445号原告:尤歌涛,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品,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华健,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庞海霞,女,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董慧敏,男,199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原告尤歌涛与被告张华健、庞海霞、董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尤歌涛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歌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694元,由原告尤歌涛负担。审 判 长 童钱勇代理审判员 查鹏程人民陪审员 何文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邬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