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1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耿殿庆、耿丽萍等与山东鲸鸿置业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殿庆,耿丽萍,山东鲸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2409号原告:耿殿庆,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原告:耿丽萍,女,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系原告耿殿庆之妻。被告:山东鲸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宫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38189612K。法定代表人:宫义如,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会,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殿庆、耿丽萍与被告山东鲸鸿置业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殿庆、耿丽萍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殿庆、耿丽萍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殿庆、耿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耿殿庆、耿丽萍承担。审判员  周继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凯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