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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2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徐杰与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杰,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2执304号申请执行人徐杰,男,55岁。被执行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分公司,住所地友谊县友谊镇。法定代表人来永见,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徐杰与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友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友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徐杰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分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分公司有存款。从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县支行营业部帐户08540101040004221中扣划存款¥558628.32元(其中含本案执行费¥7907.21元)。因徐杰是本院其他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所以本院将该款向(2016)黑0522执242号案件的申请人马琰、江永军支付¥509442.93元;向(2016)黑0522执47号案件的申请人蔡广荣支付¥20164.18元;向(2014)友法执字第115号案件的申请人栾福祥支付¥13739.00元;又因本院(2014)友法执字第11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付海艳与徐杰是夫妻关系,本院支付给该案申请人董玉成¥7375.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故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杰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友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友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分公司存款支付给申请人徐杰在本院其他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仁海审判员  张兆宝审判员  赵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朋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