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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民初2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拥春与柴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拥春,柴桂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2647号原告:刘拥春,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猛,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柴桂香,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兆杰,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拥春与被告柴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拥春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柴桂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拥春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拥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申请费200元,共计350元,由原告刘拥春负担。审判员  卢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