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9民初24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徐建龙与严小云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龙,严小云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24306号原告:徐建龙,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庆喜,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海霞,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小云,女,194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在杰(系被告之子),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徐建龙与被告严小云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徐建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建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卫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鸣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