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3执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杜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3执1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现住宕昌县城关镇国家电网对面。身份证号6226211982********。被执行人:杜某,男,现年38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宕昌县城关镇旧城坝。本院在执行李某与杜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杜某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是,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映涛审判员 王小强审判员 李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正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