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执5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方伟华与刘浩元、李文倩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伟华,刘浩元,李文倩,湖北建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5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方伟华,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刘浩元,男,1980年6与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被执行人:李文倩,女,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被执行人:湖北建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经济开发区两型产业试验园。法定代表人:刘浩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伟华与被执行人刘浩元、李文倩以及被执行人湖北建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11民初3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方伟华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借款本金、利息、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等合计13,506,195元。执行中,本院依法作出(2017)鄂0111执506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李文倩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华源四里3号楼8层A座0801号房屋一套,并委托湖北日晟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评估机构于2017年5月9日作出估价报告,上述房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6,485,000元。2017年7月6日、2017年7月31日,本院先后两次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李文倩名下上述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结果均流拍。2017年8月31日,本院依法再次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变卖被执行人李文倩上述房产,起拍价为13,350,000元,买受人顾伟峰以14,57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文倩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华源四里3号楼8层A座0801号房产的查封。二、现登记于被执行人李文倩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华源四里3号楼8层A座0801号房屋归买受人顾伟峰(身份证号)所有,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顾伟峰时起转移。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文倩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华源四里3号楼8层A座0801号房屋设立的抵押登记。四、买受人顾伟峰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亚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