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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2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蒋永军、孙秀玲、王延强、张凯杰、丁立宜、孙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蒋永军,孙秀玲,王延强,张凯杰,丁立宜,孙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255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永安路1号。法定代表人:扈明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相群,公司职员。被告:蒋永军,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孙秀玲,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王延强,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张凯杰,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丁立宜,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孙媛,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被告蒋永军、孙秀玲、王延强、张凯杰、丁立宜、孙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282元,免收。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