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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执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刘兆如与吴向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兆如,吴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刘兆如,男,1971年1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执行人:吴向生,男,1975年6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滨海港经济区。申请执行人刘兆如与被执行人吴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标的526300元。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对被执行人吴向生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吴向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向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审 判 员  张志东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贺大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