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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江锦玉、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锦玉,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保496号申请人:江锦玉,女,195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含笑大道20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593557209。法定代表人:康志煌,董事长。申请人江锦玉与被申请人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的(2017)闽0481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如下: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三明环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84287.6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韶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书记员  樊筱芮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