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陈晓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冬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5刑初245号公诉机关: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晓冬,男,1981年5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系西宁科盛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职工,高中文化,现住西宁市。因本案于2017年8月28日由西宁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9月7日由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25日以北检公诉刑诉(2017)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晓冬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2日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菊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晓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晓冬于2017年7月22日22时22分许,酒后无证驾驶未按规定定期检验的白色×��×”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小桥大街新华书店门前路段,被正在夜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陈晓冬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扣押物品及发还清单、证人证言、鉴定文书、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晓冬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晓冬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晓冬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晓冬自愿认罪,主动履行财产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晓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