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叶旦蕾与陆飞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旦蕾,陆飞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4民初33号原告:叶旦蕾,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琼、唐山,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飞龙,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原告叶旦蕾与被告陆飞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旦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飞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旦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合同价款20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90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为2156元(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从2015年2月1日起暂计至2016年12月20日为2156元);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20000元;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公司及天猫商城转让合同》,根据《公司及天猫商城转让合同》第一条:“甲方即原告(此公司为甲方一人所有)愿将其位于福州市仓山区仓山镇长安路87号5号楼05号福州市仓山区远东巨人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远东公司)连同公司名义入住的淘宝商城李美洲旗舰店及公司名下的资产(包括公章、发票章、发票、各证件、商标、条形码打印机1台)全部出卖予乙方即被告而乙方愿依约付价承受。”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被告以140000元的价格购买原告所有的公司、李美洲旗舰店商城。转让金额140000元,被告分三次支付给原告。其中,签订协议后,被告支付原告20000元,营业执照变更成功之日被告支付原告100000元,银行资料变更后,被告支付原告20000元,所有金额以银行转让情况为证,收款账户为叶旦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城北支行,账号62×××20。随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配合被告办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银行账户等变更过户手续,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20000元转让款,剩余20000元款项被告却迟迟不予支付给原告。另根据合同约定,合同项下的公司转让过户后,李美洲旗舰天猫商城由被告进行运营,但被告应协助原告清理原库存,所销售的库存产品由原告负责发货与售后服务。被告须给原告开设一个子账号以便产品编辑、销售及售后等,等被告将销售金额扣除天猫佣金后及时与原告结算。其后,被告给原告开设子账号为“李美洲旗舰店·旦旦”以便原告对原库存进行销售清理。经计算,原告以李美洲旗舰店名义销售库存金额达20069元,扣除天猫佣金(5%)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9066元。但截止到目前被告拒绝与原告结算货款。其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还款,但被告却仍然不向原告支付剩余的款项。2016年7月27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再次催收相关款项,但被告仍然不予理会。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公司及天猫商城转让合同》第八条规定,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因此,被告拒不履行付款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20000元合同违约金。综上,被告不支付转让款、货款的行为,违反双方签订的《公司及天猫商城转让合同》,构成违约。被告陆飞龙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公司及天猫商城转让合同》、DCC历史流水、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李美洲旗舰店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福州发货清单(中通快递)、李美洲旗舰店2014年5月至2014年12月福州发货清单(百世汇通快递)、李美洲旗舰店2014年5月-2015年1月福州发货清单、律师函、邮件寄送面单及网络查询回执、回函、2016年9月24日聊天记录等证据,被告未予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31日,远东公司(甲方,系原告一人所有,原告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被告(乙方)签订《公司及天猫商城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远东公司连同以公司名义入住的淘宝商城李美洲旗舰店及公司名下的资产(包括公章、发票章、发票、各证件、商标、条形码打印机1台)全部出卖予乙方而乙方愿依约付价承受。公司、李美洲旗舰淘宝商城(含商城保证金50000元,年技术服务费60000元,支付宝账户等)、注册商标全部议价为140000元,被告分三次支付给原告。其中,签订协议后被告支付原告20000元,营业执照变更成功之日被告支付原告100000元,银行资料变更后被告支付原告20000元,所有金额以银行转让情况为证,收款账户为叶旦蕾,开户行建设银行福州城北支行,账号62×××20。甲方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不得借用远东公司的名义对外交涉事宜。公司转让过户后,李美洲旗舰店天猫商城由乙方运营,甲方不干涉,但乙方应协助甲方清理库存(另附书面协议,库存以协议清单为准),所销售的库存产品由甲方负责发货与售后服务,乙方需给甲方开设一个子账号以便产品编辑、销售及售后等,等乙方将销售金额扣除天猫佣金后及时与甲方结算。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20000元作为补偿,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2014年3月30日、2014年3月31日、2014年4月23日,被告分别汇入原告账户5000元、15000元、100000元,共计120000元。2014年4月10日,远东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原告变更为被告。被告给原告开设子账号“李美洲旗舰店·旦旦”以便原告对原库存进行销售清理,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原告以李美洲旗舰店名义销售库存金额20069元,扣除天猫佣金(5%)后为19066元。2016年7月27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催收相关款项,载明原告依约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银行账户等变更过户手续,被告尚欠20000元转让款及20069元销售库存金额未支付。被告于2016年9月14日回函,认为原告未交付品牌商标证书构成违约,应商谈因延期交付的损失赔偿问题,且销售金额没有20069元,被告有权扣除天猫佣金等必要费用。2016年9月24日,原、被告双方通过QQ聊天工具继续对诉争事项进行沟通,确认原告已向被告交付品牌商标证书扫描件,被告依凭扫描件已为天猫商店续约。庭审中,原告确认原、被告双方未就清理原库存签订书面协议。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公司及天猫商城转让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叶旦蕾按约向被告陆飞龙转让远东公司、淘宝商城李美洲旗舰店及公司名下的资产,办理了营业执照变更,且在《律师函》中载明银行账户变更手续也已完成,被告在回函中未作否认,然被告未根据《公司及天猫商城转让合同》关于“银行资料变更后乙方支付给甲方贰万元”的约定支付原告最后一笔转让款20000元,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转让款20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公司及天猫商城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应协助原告清理原库存,并将销售金额扣除天猫佣金后及时与原告结算,然在原告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告知库存销售金额为20069元后,被告并未就此事详细结算确认,仅回函表示销售金额并没有20069元,还应扣除天猫佣金等必要费用,且进行本案诉讼后,被告亦未进行答辩及举证,其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对原告诉请主张的扣除5%天猫佣金后的货款19066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15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支付货款19066元的利息,该逾期付款利息属违约责任的范畴,本院已支持原告诉请的违约金20000元,故原告该部分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陆飞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飞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旦蕾偿还转让款20000元、违约金20000元及货款19066元;二、驳回原告叶旦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1元,由被告陆飞龙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清云人民陪审员 许海斌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