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4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勇勇与邵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勇,邵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民初4587号原告:张勇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和波,山东泽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邵锋,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孔林,临沭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勇勇与被告邵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勇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和波、被告邵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孔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勇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邵锋返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0年12月27日,周洋称生意周转需要,向张勇勇借现金50000元,由邵锋提供担保。后经张勇勇催要,周洋、邵锋未返还借款。邵锋辩称:张勇勇所述与事实不符。邵锋没有为张勇勇出借的款项提供担保,担保人签名以及所按指纹均不是本人所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张勇勇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2月27日,周洋向张勇勇借款50000元,并为张勇勇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邵锋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后经张勇勇催要,周洋未返还借款,邵锋亦未承担担保责任。邵锋辩称涉案借条中担保内容及担保人签字、捺印均不是本人所为。本院依法向邵锋释明对担保内容及签字、捺印可申请司法鉴定,邵锋明确表示不申请。本院认为,周洋向张勇勇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邵锋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周洋追偿。本案中未约定借款利率及借款期限,邵锋应自张勇勇起诉之日即2017年9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邵锋辩称涉案借条中担保内容及担保人签字、捺印均不是本人所为,但明确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应视为上述内容为邵锋本人形成,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张勇勇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邵锋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邵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勇勇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邵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雨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