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5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胡刚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梁绍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刚,梁绍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5755号原告:胡刚,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梁绍伟,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华地街33号、35号、39号2-5、39号2-7、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47478598T。法定代表人:李维,系该支公司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平,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江油市。原告胡刚与被告梁绍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胡刚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刚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胡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刚负担。审 判 长 刘汉红人民陪审员 傅素良人民陪审员 郑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