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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4执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杰生与周作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生,周作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4执1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杰生。被执行人:周作建。李杰生与周作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湘1024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杰生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036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周作建所有的位于嘉禾县珠泉镇(原城关镇)某路某号某栋某房予以查封,并正在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周作建其余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陶平审 判 员  李文平人民陪审员  彭光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尤义 关注公众号“”